依据《财政部国家开展变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履行国务院加速复兴配备制作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方针的告诉》(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法律法规,自2007年1月1日起(以海关承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作高速喷气织机和主动络筒机而进口的部分要害零部件所交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施行先征撤退。现将有关履行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喷气织机是指入维率在1500米/分钟及以上的高速喷气织机;主动络筒机是指最高卷绕速度在1800米/分钟及以上的主动络筒机。向财政部提出享用上述税收优惠方针请求的企业必定具有必定的出售成绩,详细为:年出售契合上述条件的喷气织机至少100台或年出售契合上述条件的主动络筒机至少50台。
上述退税产品目录中的进口要害零部件施行年度暂定税率的,按暂定税率履行。今撤退税产品清单将依据公司请求、方针施行作用、国内配套才能等状况当令进行调整。
三、契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则条件的企业,为享用喷气织机或主动络筒机的部分进口要害零部件退税方针,在申报进口上述退税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零部件时,应当独自报关。上述企业在2007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独自报关进口的契合退税条件的零部件也可以轻松的享用退税方针。
四、对获得财政部出具的严重配备制作企业退税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的企业,凭确认书直接到相关零部件的进口地海关请求处理退税手续。详细退税程序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对2007年7月1日及今后批阅、核准或存案(以下简称同意)的内外资出资项目(以项目的批阅、核准或存案日期为准),进口一切标准的主动络筒机(细络联方式的在外)和喷气织机一概中止履行进口免税方针。
对2007年7月1日曾经同意的内外资出资项目,其项目单坐落2008年1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有关的材料向海关请求处理项目项下进口主动络筒机或喷气织机的减免税批阅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其进口的契合原免税条件的主动络筒机和喷气织机仍可依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方针的告诉》(国发〔1997〕37号)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自2008年1月1日起,各海关不得再受理上述内外资出资项目项下进口主动络筒机(细络联方式的在外)或喷气织机的减免税存案和批阅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