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以来的定期报告均未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成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
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未包含责任追究相关条款,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和培训,逐步的提升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升公司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格外的重视整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做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