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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滕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安博体育官网入口网址    发布时间:2025-01-26 20:53:33

  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滕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能够最终靠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滕州市司法局,地址:滕州市善国北路78号405房间,邮编:277599,联系方式:,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2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定规范性文件《滕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通过近十多年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滕州市农村公路路网基本形成,农民群众出行难问题得以解决。随着我市农村公路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矛盾也慢慢变得突出,加之养护管理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存在薄弱环节、日常护资金不到位等问题日渐突出,市政府办公室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滕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为了有效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进一步压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切实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推进“四好农村路”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急需制定完善出台《滕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推动农村公路实现“走得了”到“走得好”的持续转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2019〕45号)及《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起草过程中,充分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进行研读,借鉴周边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市真实的情况,起草了《滕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累计征求意见建议1条,已采纳1条,并做修改完成《办法》草案。

  《滕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共计六章35条,包含:总则、管理职责、养护管理、资金保障及使用、考核与奖惩、附则等主要内容。内容最重要的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合使用的范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原则及市、镇、村三级管养机制。

  (二)第二章管理职责主要明确了市、镇(街)要分别设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及市农村公路事务中心、镇(街)、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范围。

  (三)第三章养护管理涵盖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养护方式、养护措施、养护标准、养护目标及应对雨雪天气的应急养护的方式方法做出了具体要求。

  (四)第四章资金保障及使用主要明确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原则、动态调整机制和养护资金的审计和监督等。

  (五)第五章考核与奖惩主要明确了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考核管理机制,对农村公路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机制、管理养护能力、资金落实和使用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推进“四好农村路”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2019〕45号)及《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枣庄市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滕州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依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是指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在良好的技术状态而进行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的行为。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健全市、镇、村三级管养机制,实行“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管理养护体制。

  第五条市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农村公路事务中心承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乡、村道的养护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居民将村道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法律和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爱路护路意识。

  第七条农村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干涉正常的养护施工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市、镇(街)分别设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市农村公路事务中心按照职责承担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事务性、技术性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县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村道保护,及时查处纠正侵占和损害路产路权行为。镇(街)均应明确管养机构及专职人员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农村公路事务中心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县道年度养护计划,管理乡道、村道养护计划;为全市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县道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组织县道抢修工作,调度乡道、村道灾害性损坏的抢修工作;协助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监督、检查、考核镇(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镇(街)主要职责:负责编制本辖区乡道、村道养护计划,按程序申请批复或备案;负责本辖区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养护作业;落实乡道、村道养护资金;负责“四好农村路”管养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做好组织实施、人员选聘、待遇发放、在岗人员劳动保护(包括配备反光马甲等)、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推进上级补助的养护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并负责筹集配套资金;组织乡道、村道灾害性损坏的抢修工作。

  第十一条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镇(街)确定的职责范围,在镇(街)组织、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村道养护管理工作。按照“群众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采取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组织村道养护;参与做好“四好农村路”管养公益性岗位的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十二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决策、集约高效”的方针,按照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日常养护与集中养护等方式,定期对路基、路面、桥涵及公路设施实施预防性养护和维修加固;开展季节性公路防洪、防冰、防雪等灾害预防,并制定预防、抢修与治理措施,达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目标。农村公路列养率100%,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应保证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公路用地。

  在农村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取水,应由市、镇(街)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要结合真实的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判标准定期组织并且开展技术状况评定,指导督促镇街组织并且开展农村公路桥涵按时进行检查,并将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按作业性质可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工程和应急养护工程。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工程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法律和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小型项目可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应以路面技术状况为基本依据,优先消除次、差路,重点推进“四级路升三级路”等道路升级。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应当执行《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检验评判标准》《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判标准》《公路养护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养护质量。

  第二十二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个人,应加强日常巡查、常常检验核查和按时进行检查,频率根据检查类型、检查对象及其养护检查等级,结合气象条件等确定。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并处置,记录巡查日志,完善养护生产记录资料及台账,加强档案资料保存与管理。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和上报。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属地镇(街)应当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相关养护管理程序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完工后,及时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完善公路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指路等公路标志,做好定期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六条养护管理单位应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开展应急演练。汛期、雨雪天气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对农村公路桥梁进行动态监管,加强地质灾害频发和结冰路段管控,建立完整预警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件的抢险应急预案,做好抢险机具、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当影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时,必须在作业区间或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施工标志;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养护人员一定减速避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

  第二十九条经常开展“四好农村路”“美丽农村路”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知路、爱路、护路”意识,维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措、专款专用”的原则,落实各级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总额每年每公里不少于“县道10000元、乡道5000元、村道3000元”的标准,建立与里程、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

  县级公路日常保洁费用按照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公路日常保养(保洁)实施方案的通知》(滕政办发〔2019〕12号)文件执行财政年度预算资金,奖补里程根据县级公路规划适时调整。

  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筹集,市财政负责将省、市两级安排用于乡道、村道的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财政将乡道、村道日常养护资金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乡道、村道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确保日常养护资金足额投入。

  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其他可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

  1.县乡级公路建设工程、农村公路桥梁建设工程、农村公路路面状况改善(大中修)工程按照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滕州市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投资政策的通知》(滕政办发〔2020〕8号文件)执行。

  2.农村公路安防工程: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实施的农村公路安防工程,建设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项目完成后日常管护更换按照行政权属分别负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级公路安防设施维护、管理,各类标志、标牌、标线等日常维护更换、施划,所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镇(街)负责乡、村级公路安防设施维护管理,各类标志、标牌、标线等日常维护更换、施划,所产生的费用由镇(街)财政负责落实。

  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各镇(街)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镇(街)要定期对辖区内乡、村道养护做监督检查,落实养护措施,加强农村公路病害巡检,确保路面破损及病害及时有效地发现、及时处置。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考核各镇(街)农村公路组织机构建设、工作机制、管理养护能力、资金落实和使用监管、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实施、农村公路安全应急保障情况、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开展、“四好农村路”管养公益岗以及交办事项完成等方面情况,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绩效考核结果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补助资金分配、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资本预算等指标挂钩,并作为市政府对镇(街)年度综合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各级管养主体应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通行环境。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5年x月x日起施行。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7年8月27日发布的《滕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滕政办发〔2007〕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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