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高速公路管理者对抛洒事故承不承担责任

来源:安博体育官网入口网址    发布时间:2024-12-08 16:58:20

  聚焦高速公路“滴洒抛漏”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展开分析,让我们共同来看看吧。

  ·2020年12月11日14时,京某高速进京方向23.1公里处,陈某某驾车发生意外事故,车辆前部、底部与路中不明物体相接触,发生损坏,无人受伤。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陈某某有《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车辆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

  ·陈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维修结算单以及发票显示,为修理上述车辆共发生修理费及含拖车费4720元。

  ·事故发生路段处于TD高速公司养护管理范围内。TD高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公路路产巡视记录本,巡视记录显示:

  在2020年12月10日17时0分至2020年12月11日8时30分期间,TD高速公司共巡视3次,巡视项目包括道路情况、控制区、安全设施、专项情况等,具体巡视情况中标注:“05:51京某高速进京K**+400发生一起事故,无路损、无人伤、占用超车道,09:33移交给下一班组;第一圈因查看白马路高杆灯产权单位,17:00出巡,20:30返回驻地;3:30勤务车辆顺利通过”。

  在2020年12月11日8时30分至2020年12月11日17时0分期间,TD高速公司共巡视2次,巡视项目包括道路情况、控制区、安全设施、专项情况等,具体巡视情况中标注:“接上一班组移交,05:51京某高速进京K**+400发生一起事故,无路损、无人伤、占用超车道,11:35事故处理完毕;14:35在京某高速进京K**+200有遗撒,占用超车道,现场已清理;15:31接路产指挥中心通知,京某高速进京K**+800有遗撒,占用超车道,15:32上述位置遗撒已清理”。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区域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3) 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中规定,对路面的养护应当符合“经常清扫路面,及时清除杂物、清理积雪积冰,保持路面整洁,做好路面排水”的要求。

  (4) 交通运输部在《关于对《关于请求明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条款含义的紧急请示》的答复(交公便字[2001]66号)》中对“及时”作出解释,“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没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养护单位对路面杂物做到随时清除。因此,如果公路养护单位依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5) 《北京市收费公路运营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路产巡视每天不少于三次。

  本案中,TD高速公司提供了2020年12月10日17时0分至2020年12月11日17时0分期间的路产巡视记录,由每天的巡视记录装订成册,对巡视时间、巡视车号、巡视员、巡视次数、巡视地点、本班巡视里程、巡视类别、具体巡视情况、处理路产案件情况等均有明确记录,下方由交班人、当班班长、接班人签字,尤其在具体巡视情况记录中,对存在不正常的情况的时间、地点、事故情况、处理情况等均详细记录,一审法院认可路产巡视记录的线.结论

  TD高速公司在2020年12月10日17时0分至2020年12月11日17时0分期间进行五次路产巡视,符合有关管理条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高速处于全天候不间断运行的情况下,即使高速公路管理者可通过监控等科学技术手段、根据相关要求对公路来管理巡视,也只能在发现路上杂物时及时赶往处理,没办法预测不正常的情况何时出现,也不可能做到对公路上的杂物一产生就立即到达现场并随时清除。因此,在公路管理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巡视、养护,且在发现障碍物时及时清除,就应当认定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达高速公路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或怠于履行职责等过错,故对于陈某某要求通达高速公路承担侵权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及时”并不等于“随时”;因此,公路养护单位依规定的频率或有关工作要求做到定期清扫,即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TD高速公司提供了路产巡视记录,该巡视记录装订成册,对巡视时间、车号、人员、次数、地点、里程、类别、巡视情况、处理路产案件情况等均有明确记录,且有有关人员签字,一审法院据此认可路产巡视记录的真实性并无不当。

  进行五次路产巡视,符合有关管理条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故根据所查明事实应当认定TD高速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陈某某以摄像头没有完全覆盖、收费口相关工作人员未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进行安全检查为由要求通达高速公路承担侵权赔偿相应的责任,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高速公路管理者对于收费公路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区域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同时做好记录。高速公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对事故损失不承担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理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养护巡查和检查制度,并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养护巡查和检查。养护巡查分为日常巡查和夜间巡查,日常巡查每天不少于一次,重点是路面、交通安全设施和路障;夜间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是照明和标志、标线。

  日常巡查应包括日间巡查和夜间巡查,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 日间巡查:路基、路面、桥面系、隧道土建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机电设施、绿化与环境保护设施等是否完好整洁、使用正常,是不是真的存在影响安全的病害、缺损及其他不正常的情况,路侧是不是真的存在遮挡标志和安全视距的植物和设施等。

  日常巡查频率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养护检查等级为Ⅱ级的桥梁,日间巡查频率不应小于1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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