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偷盗目标价值知道过错的确定

    来源:安博体育登录入口/摊铺机    发布时间: 2024-06-29 01:03:21    

  2023年2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一建造工地内,选用顺手牵羊的手法,窃得某公司放置于该工地内的沃尔沃牌熨平板2个,后销赃得款1550元。经价格确定,该熨平板合计价值49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并照实供述了上述现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自行将被盗物品购回后返还被害单位,且又补偿被害单位合计19.5万元,并取得了体谅。

  在本案中,对被告人刘某某怎么样做科罪处分存在不合。第一种观念以为,对被告人刘某某应当以沃尔沃牌熨平板的实践价值来进行科罪量刑。第二种观念以为,被告人刘某某对被盗沃尔沃牌熨平板的实践价值产生了严重知道过错,应当依照主客观相统一准则,以被告人刘某某实践所能知道到的数额巨大的偷盗价值来进行科罪量刑。

  偷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盗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以上的行为。偷盗罪在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行为人清晰知道到其偷盗行为的目标是别人一切或占有的资产,且知道其偷盗的资产价值在数额较大以上。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清晰知道其偷盗的熨平板系其他公司放置于工地内的摊铺机配件,趁被害单位职工回家春节之际隐秘窃得该机械配件,后在未考虑该机械配件实践能否运用的状况下,以废铁价格予以销赃,且其亦明知该机械配件如能运用则实践价值定远高于其销赃价格。故被告人刘某某片面上具有非法占有别人数额较大以上资产的意图。

  行为人对偷盗目标价值知道过错归于行为人片面知道的领域,而片面具有随意性,每个行为主体对同一偷盗目标的价值知道都会存在必定的差异,因而我们不可以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来确定行为人对所盗物品价值是不是真的存在严重知道过错,而应当从行为人的个人状况、被盗物品的实在的状况、行为前后的体现及社会群众的认知等状况予以归纳确定。

  行为人个人认知状况。本案被告人刘某某来自四川乡村,本身年纪大、文明水平低,系长时间在工地上从事管道作业,从未触摸过路途铺设作业,其虽对偷盗的熨平板系摊铺机的配件有根本知道,但被告人刘某某依据其本身的文明、工作、才智、履历等状况对熨平板价值金额缺少清晰认知。

  被盗物品的实在的状况。本案被盗熨平板外部锈迹斑斑,放置于杂物很多的建造工地露天场地上,且无紧密保管办法,被告人片面上一般很难想到该熨平板价值系数额特别巨大,但熨平板内部有齿轮、线路及油渍等,与一般废铁有显着差异,被告人刘某某亦清晰招认如该熨平板实践能运用则价值定远高于其销赃价格,故被告人片面上亦明知其所盗熨平板的价值在数额较大以上。

  行为人行为时的状况。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并非有预谋地施行偷盗,而是在工地转移管道的时分,为贪便宜而暂时起意选用顺手牵羊的方法施行了偷盗行为,故从被告人行为时的体现状况看,被告人系依据贪小便宜的心态施行的偷盗,并非抱着“能偷多少是多少”的概括性片面成心施行的偷盗。

  行为人行为后的状况。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在窃得熨平板后以废铁的价格予以销赃,当被告人刘某某得知被害单位报警后,其第一时间主意向被害单位职工标明熨平板系其偷的,并自动去公安机关投案,且自动加价将赃物购回后返还被害单位,从被告人过后的一系列反响看,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片面上不清楚所盗熨平板价值系数额特别巨大的说法具有合理性。

  被害方职工认知状况。作为本案被害单位职工的樊某某,其在承受被害单位托付去报案时,其以为被盗熨平板的价值大概在15万元,故即便是被害单位的职工,亦对被盗熨平板的价值存在严重知道过错。

  社会群众的认知状况。被盗熨平板外部锈迹斑斑,即便是被盗单位的职工也无法知道到被盗熨平板实践价值系数额特别巨大,但被盗熨平板又与一般的废铁有显着差异,且被告人刘某某亦清晰知道如该熨平板能运用则实践价值定远高于其销赃价格,故以一般的废铁价值或被盗熨平板的实践价值来确定本案偷盗金额均不契合社会群众的根本认知。

  综上,本案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工地的管道工,从被告人本身的文明程度、工作、才智、履历、行为前后的体现、被盗物品的实在的状况及被害单位职工的认知等视点看,被告人刘某某对所盗熨平板价值存在严重知道过错是可信的,但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所盗熨平板系摊铺机配件的状况下,理应知道该熨平板价值不菲,被害单位职工樊某某作为非专业人士,其关于该被盗熨平板价值的认知状况与一般社会群众的认知附近,故樊某某对被盗熨平板价值的认知状况可作为确定被告人刘某某所能认知被盗物品价值数额的参阅。

  偷盗目标价值知道过错归于现实过错,该种过错的处理适用主客观相统一准则。主客观相统一准则要求在确定违法时必须将行为的片面因素与客观因素有机结合起来,在片面范围内衡量客观损害的巨细,在客观范围内确定行为的片面方面,只要主客观相统一的损害社会的行为才干构成违法。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工地管道工,结合其本身状况、被盗物品的实在的状况及行为前后的体现,并参阅一般社会群众的认知等状况,确定被告人刘某某对被盗物品价值系数额巨大存在认知或许,但无法知道到被盗物品系数额特别巨大,依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准则,被告人刘某某不应当对其所不能知道到资产价值数额承当相应的职责,而应当以被告人刘某某所能知道到的价值数额作为科罪量刑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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