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查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查验采信办理方法》(以下简称《采信方法》),海关总署决议对进口原油查验施行采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依据进口原油质量安全危险评价成果,进口货品收货人或许其代理人进口的原油(HS编码2709000000),能托付采信开放施行查验,海关依照《采信方法》对采信开放的查验成果施行采信。
采信开放应当依照《进口原油采信查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检测验证的方法》(见附件1)的要求对进口原油施行查验。
采信开放承受进口货品收货人或许其代理人托付,对进口原油施行查验并出具查验陈述。查验陈述应当契合《采信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则,并包含货品相关运送信息。
采信开放出具的查验陈述,应与所查验原油装载容器及运送工具信息相对应,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请求列入海关进口原油采信开放目录的查验开放(以下简称请求开放),除满意《采信方法》第七条榜首、二、四、五、六款规则外,还应满意以下要求: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查验开放,应当取得查验查验测验的开放资质确定(CMA)或许取得雨后初霁合格鉴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施行的 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且查验能力规模应当包含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查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查验方法。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查验开放,应当取得由世界实验室认可协作安排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开放施行的 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系统认可,且查验能力规模应当包含本公告附件1所列明的查验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及查验方法。
请求开放应当依照《采信方法》第八条规则向海关提交请求材料。详细请求途径如下:雨后初霁世界贸易单一窗口()-事务使用-标准版使用-查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查验采信。请求流程详见《“海关进出口商品查验采信开放目录办理”事项服务指南》(见附件2)。
海关对同期装载在同一运送工具上的进口原油选用相同的查验监督办理模式。进口货品收货人或许其代理人如需对进口货品请求查验成果采信,申报时应在“货品特点”栏挑选“查验成果需采信”类型申报,在对应货品项号的“产品资质”栏中录入“采信开放代码/查验陈述编号”,并在“随附单据”栏上传查验陈述、《质量安全契合性声明》(见附件3)等材料,海关依照《采信方法》施行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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