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4日,我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办理准则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准则互认的协议》(以下简称《互认协议》),决议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依据《互认协议》规则,中塞两边彼此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品供给通关便当。其间,塞尔维亚海关认可我国海关高档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我国海关认可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塞两边海关在进出口货品通关时,彼此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当办法:适用较低的单证审阅率;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求实货查看的货品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担任交流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止并康复后优先通关。
三、我国AEO企业向塞尔维亚出口货品时,需求将AEO编码(AEOCN+在我国海关注册挂号和存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奉告塞尔维亚进口商,由其依照塞尔维亚海关规则填写申报,塞尔维亚海关承认我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当办法。
四、我国企业自塞尔维亚AEO企业进口货品时,需求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塞尔维亚AEO企业编码。填写方法为:“国别代码(RS)+AEOF/AEOS+24位企业编码”,例如,RSAEOF678901234或 RSAEOS678901234。我国海关承认塞尔维亚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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