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安博体育官网入口网址    发布时间:2024-04-21 03:39:50

  神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 《神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对非法阻挡养护作业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 县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责任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

  《神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镇(办)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乡道是指连接镇(办)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的镇(办)际间、镇(办)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连接建制村和居民点,不属于县道、乡道的公路。

  第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养并举、保障畅通、依法管理的原则,实现有路必养、养必良好,有路必管、管必有成,保障农村公路畅通有序。

  第五条  县政府是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将公路养护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项目计划,监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园区道路、收费公路以及企业自行建设的专用公路,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负责养护管理。

  第八条  县林业局负责农村公路沿线两侧绿化管护工作,县财政、公安、国土、农业、水务、住建、环保、审计、电力、广电、电信等部门和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的重点为培路肩、通沟涵、清路障、立标牌、治超载,分为公路养护工程(含大、中修)和公路日常养护(小修、保养)。

  第十条  农村公路的大、中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标准公路桥梁实施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维护。小修工程及日常养护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巡查,并达到以下技术标准:

  (一)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无杂草,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相关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二)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有充足的强度;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修补,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及时填灌。

  (三)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四)碎(砾)石路面的养护应做到勤预防、勤检查、勤修补,路面磨耗层和保护层应经常保持完好。

  (五)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按国家标准逐步设置警示标志(牌、镜、标线等),对暂时难以修复的重点险段,除设置标志外,还应设置障碍物,使过往车辆减速,或择边、绕道行驶,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县道、乡道日常养护和工程养护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村道日常养护和工程养护经费列入镇(办)年度预算,养护预算标准如下:

  (一)日常养护: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村级油(水泥)路按乡道标准预算养护经费。

  (二)工程养护:省市公路路网以外的农村公路每年每公里按1000元标准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能采用建立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逐步探索推行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镇(办)人民政府要划分日常养护区,并与养护单位或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镇(办)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为农村公路养护取砂、取土、取石提供料场,对排水、清淤、养护作业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无理阻挡养护作业。公安机关对非法阻挡养护作业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破损毁坏时,县交通运输局、镇(办)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及时修复,必要时可动员和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农村居民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县道、乡道修复费用由县财政承担,财政部门每年应预留道路水毁预备金。村道修复费用由镇(办)人民政府承担或组织群众投工投劳修复,也可以引导村民自愿出资修复。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公路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镇(办)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并接受县农村公路管理站的指导。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或穿(跨)越县、乡道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征得镇(办)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同意,按照协议约定上路行驶,对公路造成的损坏应当按照破坏程度给予修复补偿,严禁私自设卡收费。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一定要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超限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因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确需在三级以上县道、乡道上行驶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建设,距离公路用地以外,县道、乡道均不少于20米。

  第二十条  县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目标责任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要建立公路养护检查、巡查制度和养护档案,采取巡查、抽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定期通报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情况,并将此作为年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管资金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县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  镇(办)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成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纳入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未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不予列入养护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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