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瀛航•企业┃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预防系列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在生产型企业当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企业的法律风险之一,但是最新案例当中也出现了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方在设备或者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过程中不符合国家的标准,因此也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首先,厘清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所谓国家标准又称强制标准,是指具有全国性意义的统一技术标准。其必须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草案,根据不同专业的标准,分别由有关部门审批和发布。国家标准的年限一般为5年,过了年限后,国家标准就要被修订或重新制定。比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行业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轻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业标准。比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其次,本罪为结果犯,且单位也是本罪的犯罪主体。构成本罪不仅要求有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而且还必须造成难以处理的后果才可构成本罪。如果仅是具有上述行为,而没有严重的后果,即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或虽有危害结果但不是严重的危害结果,也不能构成本罪。
最后,认识后果严重以及后果很严重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被告人钟某某于2000年与他人合伙开办预制板厂,2008年起由钟某某独家经营,该厂一直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部门的资质许可证。2013年12月20日,该厂生产出一批2.34米型号的预制板,钟某某明知该批预制板混凝土养护期不足,于2013年12月23日、24日期间,将这批预制板销售给云阳县南溪镇新阳村村民张某某用于修建住房,销售金额652.8元。2013年12月24日下午14时许,站在张某某自建房三楼预制板上施工的颜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因预制板断裂而摔伤,颜某某伤到头部,于2014年3月15日在云阳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系颅脑损伤。经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鉴定,张某某自建房预制板断裂原因是预制板混凝土养护龄期不足,混凝土强度偏低,预制板过早投入使用引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规范》7.4.1条规定,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7.4.7条第二款规定,混凝土浇水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被告人钟某某明知自己生产的预制板混凝土养护期不足,混凝土强度偏低,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却销售给他人用于修建房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钟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钟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缴国库。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一方面,相关生产销售企业对自己经营销售的产品应当有具体详细的了解,对于有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要仔细研究标准的要求,做到了解标准,并且根据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或者是在企业内部制定更加严格的企业内部标准,做到践行标准,同时对于国家行业出台的新标准或者对标准的修订要及时关注,及时更新原材料或者生产技术,与标准契合起来。
另一方面,在企业生产销售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监督审查机制,对于生产的产品要定时、不定时、定量、不定量的进行抽样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品要及时处理,如果已经流入市场要及时召回;对于销售企业来说,销售产品的进货来源要进行把控,慎防不合格产品流入企业,再通过销售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