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川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安博体育官网入口网址    发布时间:2024-07-10 18:19:0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和法规、规章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依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过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的桥梁、隧道。其中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村道指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公路是指包括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沟、绿化和公路沿线交通安全设施设备。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建立实行专业(购买服务)和个人承包、群养自养等多种养护方式,完善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管养分离、保障投入、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通畅的管养体制,极力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市场化、专业化、常态化、规范化。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是全县农村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审批年度养护计划,安排养护任务,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落实财政预算养护资金,建立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及年度考核奖惩等制度。

  县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交通、财政、公安、综合执法、自然资源、林草、水务、科技农牧、应急、审计和各镇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养护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是本县县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拟定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度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领导和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拟定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结合本地真实的情况,按年度养护计划分配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责任制;

  (四)具体承担农村公路县道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和乡、村道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管理和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督查、考评和监督各镇、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核实水毁及其他灾害情况,及时上报灾情,组织安排受灾公路的抢险和修复恢复工作;

  (七)督促各镇人民政府做好公路路政管理、路产路权及超限治理工作;

  (八)协调国土资源、水利等有关部门划定农村公路养护料场,及用地、用水手续等;

  镇人民政府是本镇行政辖区内镇、村、组道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下设农村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站(以下简称交管站)。其职能职责是:

  (一)落实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镇养护管理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养护责任制,负责辖区内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

  (三)督促乡、村道路养护计划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内受灾公路的抢修、保畅、恢复和协调工作;

  (五)做好本镇行政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制止违法侵占、挖掘和损坏农村公路和沿线设施设备的行为发生;

  (六)协助办理农村公路新(改、扩)建和养护需要的自采料场、用地、用水等手续;

  (八)及时上报水毁及其他灾情情况,做好抢险、灾害恢复基础数据统计、备案工作;

  (九)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与道路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组织、人事部门积极努力配合和支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职工社会保险问题,完成机构人员的核定和定编定员工作。财政、审计部门将日常养护费纳入财政预算,完善资金拨付程序,加强资金监督和审计。公安交警、综合执法、自然资源、科技农牧、林草、水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协调有力、保障到位、依法治路,有法可依。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养护、保障通畅的原则,按照“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进行养护,县道养护责任主体为县交通运输局,实行专业养护队伍(购买服务)养护;乡、村道路养护责任主体为各辖区镇人民政府、村两委会,实行专业队伍(购买服务)、个人承包、群养自养等养护模式,鼓励村两委会按“村规民约”的方式,实行全员参与,推行“我用我维护”,激励村民爱路护路意识,确保农村公路处在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分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养护工程分预防性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通保通工程。

  日常养护、预防性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和应急抢通保通工程定义和工作范围应与《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定义一致。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是指清扫路面、整理维修路肩边坡、清除路肩边沟杂草、涵洞边沟清淤、坍方清理(小于10立方米)、维护沿线设施设备和绿化管理等常规性养护工作。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加强对路面、纵向排水设施、公路沿线设施及绿化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

  第十三条 预防性养护工程:是指公路或桥梁在检测后预测会出现较大病害,影响公路或桥梁的使用而进行的预防性处置工程。

  第十四条 修复养护工程:是指临时小面积修补路面、纵向排水设施修复、桥涵清淤维修、路侧护栏、标志标牌增设、更换维修等,其工程资金不超过5万元的临时性工程。

  小修工程在上报批准后由各养护责任单位负责指派专业队伍实施,现场计量;县交通运输局派出技术人员现场指导,经验收合格后按政府公布的单价标准结算支付,资金在上级拨付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在县财政年度养护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五条应急抢通保通工程:是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道路抢通保通工程;按照政府或上级部门批准的工程计划,采取以应急工程或“一事一议”等方式开展的抢险保通工作,其工程消耗的材料、人工、机具按政府发布单价标准执行,工程结算资料须具备抢险工程相关会议纪要、现场签证、各责任主体审核签证,工程结算经财评或审计后支付,资产金额来源为上级补助资金或地方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主体应按照《公路技术状态评判标准》规定的检测指标和要求,定期组织对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进行仔细的检测和评定,养护责任主体要定时进行路况巡查(每月不低于1次),发生自然灾害、道路损毁、路产损害案件应按应急渠道及时上报,按程序分类处理,建立完善养护信息档案,建立路况信息收集管理制度,积极地推进公路综合管理系统信息智能化平台建设。

  第十七条县、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需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按相关程序办理并指定地点、范围和时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侵占。

  第十八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逐步的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上的水准,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产安全双管齐下”的原则,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步计划、同步检查和同步考核。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农村公路安全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养护工程作业特点,组织制定养护工程作业过程中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养护作业时,按规定穿着统一的养护标志作业服,施工现场须设有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公安、交警部门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县境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综合执法局按《公路法》及《路政管理规定》履行其行政执法职责,并接受州、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属地镇交管站参照《路政管理规定》协助县综合执法局执法,并接受县交通主管部门监管。

  第二十二条 镇交管站要配备必要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畅通,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进行其他损坏、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综合执法局及本辖区人民政府依法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终止各种侵占公路用地、损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通过多渠道筹资,建立汶川县农村公路养护基金专户,账户设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5〕49号),中央财政对一些特殊困难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国家燃油税公路养护资金补助(县道7000元/公里.年,乡道3500元/公里.年,村道1000元/公里.年)。

  (二)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县财政预算资金400万元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支出,并随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农村公路里程增加逐年增加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二)资金补助标准:县财政补助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全额用于日常养护管理段养护工程支出,养护经费补助按农村公路县道12000元/公里.年,乡道7000元/公里.年,村道4000元/公里.年的标准补助,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包干使用。已安排公益性养护岗位的按岗位补助工资发放。

  (三)资金应用限制范围:1.地方财政安排的养护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其内容有养护材料、人员工资、交通工具、办公设施设备及影像器材、车辆保险、燃油费、车辆维修、养护机具及工具、养护作业服及路政执法人员服装、小修工程、临时应急抢险、抢通保通工程。2.上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补助资金由县交通运输局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防性养护工程和修复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养护和其他开支。

  (四)县交通主管部门按本管理办法和年度养护计划统筹安排资金予各养护责任单位。其中,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公路养护资金计划经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

  (一)县交通、财政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二)国家燃油税补助和省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由省、州交通主管部门拨付县交通主管部门专户;县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交通主管部门专户。

  (四)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接受本地审计、财政和上级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镇当年养护补助资金未在本年度使用的,由县财政局予以收回。

  第二十九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及考核办法,定时进行检查、评定和考核。养护质量考核指标按《汶川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汶川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规定,并参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判标准》标准执行。

  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原始记录,巡查记录备案。

  第三十条管养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列入议事日程,做到养护管理 “五定”即“定人员、定路段、定责任、定标准、定时间”,使农村公路养护由季节性、突击性养护向经常性、日常性养护转变。

  第三十一条镇交管站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日常巡查,进行经常性督促检查,年终进行自查评分,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养护中心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进行不定期巡查、季度检查和半年初评,其检查结果将计入年终总评。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纳入全县年度考核。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年底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做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农村公路养护组织机构建设、个人或村组养护合同签订情况、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制度建设、养护管理、路政管理、质量安全等方面。考核结果报县人民政府,考核达标的拨付当年日常养护管理补助经费;对在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达标的不予支付当年养护补助资金,因不达标而造成管理养护资金不足的,自行解决。若造成公路失养损坏的,将按渎职失职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财经纪律,挪用、侵占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提高公路好路率,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州人民政府令第30号),按照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惩结合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情况做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简称县农管办,下同)负责日常工作。

  考核对象为县交通运输局和各镇人民政府。

   1.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了养护管理机构,落实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并明确了职责、任务,制定了养护管理方案和制度,养护管理内容详实(6分)。

   2.建立健全应急抢险组织体系,制定抢通保通应急预案,汛期、冰冻等灾害性天气组织人员巡逻,应急抢险有力(5分)。

   3.养护管理档案台账完善,日常养护、巡查记录详实(5分)。

   4.经常性开展道路交互与通行法规宣传,广大群众清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组织宣讲情况有记载(4分)。

  1.道路养护管理责任落实,签订了养护管理责任合同,实行了分段包干责任制,逐路段有详细养护人员清单,工作职责任务明确,责任心强,人员出勤率达95%以上,道路养护率达100%(16分)。

   2.落实养护机具,及时清洗整理路阻路障、路面整洁、边沟通畅、涵洞无淤、路肩边坡培修整理、坍塌方清除、绿化管理、公路沿线设施设备无损、公路沿线分)。 3.

  冰雪天气备有防滑料,道路积雪做到及时清洗整理,危险路段位置设立了警示标志(8分)。

  落实了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协管员,敬业心较强,能制止破坏道路交互与通行设施和机动车违章载人行为(5分)。 2.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职责、措施落实到位(5分)。 2.

  开展经常性道路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及时整治(5分)。

  道路养护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账目明细,资金专款专用;健全道路养护资金监督机制,监管有力,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无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5分)。 2.

  建立道路养护资金筹措办法,道路养护资金筹措效果明显,资金保障有力(15分)。

  考核采取临时巡查考核、季度督查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等方式。

  县农管办对辖区内的农村道路每季进行一次督查考核,抽查率不可以少于30%,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年终综合考核,特殊时段(汛期、冬季、重大节假日),随时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整改、督查。

  考核分值为100分,季度督查考核占全年年终总评分的60%,年终综合考核占全年年终总评分的40%。考核总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等次;总分在90分以下、75分(含)以上的为合格等次;总得分在75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次。

  每年度12月25日前,各管养责任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自检自查,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报,县考核组按照县人民政府与各管养单位签订的责任书严格考评,考核结果报县政府目标办,作为各镇绩效考核的组成部分。

  五、考核奖惩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终考核达标的,拨付全额养护补助资金;不达标的,不予拨付养护补助资金,因不达标造成养护资金不足的,由其自行解决。

  在养护管理过程中,若出现严重质量事故、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严重违纪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制,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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